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37号 罪犯刘广明,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广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广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4日、9日、10日,被告人刘广明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禹州市劳动路口、东关大桥南河堤等处拦截殴打被害人,抢劫手机、现金等财物,在第三起犯罪中未从被害人身上搜出财物,被害人以交朋友为由骗刘广明等被告人吃饭并报警将其抓获。刘广明参与抢劫3起,抢劫财物价值共计957元。刘广明系主犯。 罪犯刘广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广明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广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