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53号 罪犯刘永岗,又名刘永刚、刘刚,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北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刘永岗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安少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3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刘永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永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28日,被告人刘燕凤、刘永岗等六人窜至安阳市东工路中段,故意将骑自行车的徐某撞翻,抢劫手机、MP3各一部。同年6月2日,刘燕凤驾驶轿车伙同刘永岗等人窜至安阳市区的路上、胡同内等处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抢劫现金、手机、储蓄卡等财物,持刀将一被害人捅成轻伤。刘永岗参与抢劫5起,价值2205.5元。刘永岗系主犯。 罪犯刘永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永岗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永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