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24号 罪犯丁永军,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人,小学文化。1996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6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范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永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丁永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濮中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8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丁永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丁永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3日至7日,被告人丁永军、原培三以“炸祖坟、要被害人家人性命”为由,以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多次威胁、恐吓丁大某,并向其索要人民币10万元,两次索得人民币共计15000元钱。丁永军系累犯。 罪犯丁永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 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永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永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2月6日 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