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69号 罪犯宋高伟,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初中文化,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老刑初的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宋高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周广 伟、宋高伟驾驶面包车,携带扳子、撬杠等作案工具,到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区外,二人翻墙进入小区,撬被害人李某某家的防盗网进入屋内,撬开保险柜,盗得现金57万元。宋高伟在外面传递工具和赃款、放风接应。后二人逃离现场。案发后共追回被盗现金204700元(其中宋高伟被追退1万元);追回两被告人用赃款购得的奇瑞轿车一部(发票价60800元),吉利轿车一部(发票价63800元),金首饰三个(价值8921元),手机一部(价值630元)。宋高伟系共同犯罪,有自首情节。 罪犯宋高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高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高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