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罪犯孙太平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45号 罪犯孙太平,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小学肄业。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45号

罪犯孙太平,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小学肄业。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8日作出(2002)南刑二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太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加前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1999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孙太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4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15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孙太平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03年7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5年1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孙太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孙太平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单管猎枪、撬杠、大截钳等凶器窜至叶县某村尹某某家,抢走一头价值2000元的母牛。在抢劫中,被尹某某的儿子尹某民持枪追撵,孙太平朝尹某民开了一枪。当晚,孙太平等将牛卖掉,获赃款800元,五人分肥。孙太平系主犯。

罪犯孙太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1年5月获得记功;2011年12月29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太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太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罪犯宋高伟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