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初字第244号 原告董玉中,男,汉族,1956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杰、马亮,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钊,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成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罗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有民。 被告赵有民,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安,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平安,男,汉族,1951年10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中诉被告张钊、上海罗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有民及第三人张平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中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玉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玉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34元减半收取25267元,由原告董玉中负担。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马常有 审 判 员 崔凤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东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