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融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峰,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融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3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融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起诉,但该公司已于2012年9月20日被注销,起诉时郑州融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509号民事判决; 驳回郑州融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20元,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20元,收取50元,均由郑州融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崔航微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冰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