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办事处岗杜村寺坡村民小组。 代表人王国强,村民组长。 委托代理人吕林坡、王高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予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广善,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办事处岗杜村寺坡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予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第2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办事处岗杜村寺坡村民小组又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办事处岗杜村寺坡村民小组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办事处岗杜村寺坡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崔凤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解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