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473号 申请人曹东明,男,汉族,1954年8月20日生。 申请人曹东明要求宣告胡趁心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胡趁心于1994年5月5日从家里出走,一直未再回家。1994年6月7日,申请人曹东明到《郑州晚报》刊登寻人启事,但一直没有结果。现申请人曹东明诉至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趁心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胡趁心,女,回族,1955年1月19日出生,原住郑州市二七区裕贞里1号附5号,后迁移至郑州市建新北街3号楼2单元3号,与申请人曹东明系夫妻关系。后被申请人胡趁心离家出走,1994年6月7日,申请人曹东明到《郑州晚报》刊登寻人启事,寻找被申请人胡趁心,但没有结果。申请人曹东明诉至本院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及本院公告栏内发出寻找胡趁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胡趁心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趁心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曹东明是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趁心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且本院发出寻找胡趁心的公告,一年的公告期间也已届满,胡趁心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胡趁心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