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30号 原告李向阳,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 被告王耐玄,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阳诉被告王耐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耐玄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耐玄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王耐玄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向阳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退回原告李向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