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63号 原告马雪玲,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海峰,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雪玲诉被告张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雪玲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雪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雪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雪玲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