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128号 原告马长生,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敬修,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第六村民组,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 负责人王建卫,该村民小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生诉被告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民委员会、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第六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长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马长生负担。 审判员 贺金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广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