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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生诉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民委员会、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第六村民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128号 原告马长生,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敬修,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第六村民组,住所地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128号
原告马长生,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敬修,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第六村民组,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
负责人王建卫,该村民小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生诉被告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民委员会、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第六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长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马长生负担。
审判员  贺金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广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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