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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学平与张朝印、未素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1857号 原告池学平,男。 被告张朝印,男。 被告未素花,又名未麦花,女。 原告池学平与被告张朝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1857号
原告池学平,男。
被告张朝印,男。
被告未素花,又名未麦花,女。
原告池学平与被告张朝印、未素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学平、被告未素花到庭,被告张朝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池学平诉称,原告在安阳县吕村镇经营猪饲料业务。二被告夫妇因经营养猪场,在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7月份间,多次从原告处购进饲料,共计欠下原告饲料款17539.70元。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现共给付原告饲料款9000元,剩余款项8539.70元尚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剩余饲料款8539.70元。
被告未素花辩称,尚欠原告饲料款是事实,但具体数额其不清楚,因为取饲料时大部分都是其丈夫张朝印签字,而且二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饲料款。
被告张朝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安阳县吕村镇经营一饲料门市。被告张朝印与被告未素花系夫妻关系,二人曾开办一养猪场。在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7月分期间,二被告共分20余次从原告处购进猪饲料等物资,累计共拖欠饲料款17539.7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了9000元饲料款,现尚欠原告饲料款8539.70元未给付。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二被告签名的往来账目明细单三组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养殖场欠原告饲料款款8539.70元,该笔欠款应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饲料款8539.70元,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朝印、未素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池学平饲料款8539.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宋永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