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行审字第009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华文,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新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夏代宝,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新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