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460号 原告张金河,男,1938年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岐,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智军,又名陈志军,男,1960年3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河诉被告陈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河于2014年10月22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世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