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83号 原告徐文辉,女,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荆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刘河镇王河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辉诉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文辉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文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丙申 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 人民陪审员 石雅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