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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辉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83号 原告徐文辉,女,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荆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刘河镇王河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辉诉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83号
原告徐文辉,女,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荆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刘河镇王河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辉诉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河煤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文辉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文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丙申
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
人民陪审员  石雅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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