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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和与赵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262号 原告张义和,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国旗,男,1983年2月13日生,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262号
原告张义和,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国旗,男,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和诉被告赵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义和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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