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262号 原告张义和,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国旗,男,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和诉被告赵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义和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