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878号 原告张双恩,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保军,男,成年,汉族。 原告张双恩诉被告石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并不存在,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身份信息,被告的身份无法确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双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王慧芳 审判员 陈朝阳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