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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与周春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090号 原告周丽,女,1996年7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涛,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春梅,女,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诉被告周春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090号
原告周丽,女,1996年7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涛,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春梅,女,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诉被告周春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丽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