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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玲与刘韶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何某某,女,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何某某,女,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宝安
审判员  任丙申
审判员  任明洲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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