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何某某,女,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宝安 审判员 任丙申 审判员 任明洲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