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204号 原告马良,男,1988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周国岩,男,汉族。 被告周圣节,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建宾,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李国荣,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良与被告周国岩、周圣节、李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马良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马良负担。 审判员 张国宪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席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