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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252号 原告李军才,男,生于1962年8月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家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乡姚家村中三路东。 负责人阴进宝,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詹昌中,男,生于1974年6月2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才与被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家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才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七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军才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