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179号 原告曹清江,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 被告李建国,男,1943年11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清江与被告李建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清江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清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曹清江负担。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