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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清江与李建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179号 原告曹清江,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 被告李建国,男,1943年11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清江与被告李建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179号
原告曹清江,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
被告李建国,男,1943年11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清江与被告李建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清江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清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曹清江负担。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丹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