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358号 原告朱亮明,男,1980年6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继坤,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海洋塑胶型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亮明与被告郑州海洋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亮明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亮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九百七十元,由原告朱亮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