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576号 原告朱向涛,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新华,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向涛与被告陈新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涛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向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向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朱向涛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