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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向涛与陈新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576号 原告朱向涛,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新华,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576号
原告朱向涛,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新华,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向涛与被告陈新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涛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向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向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朱向涛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