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687号 原告朱建业,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红丽,女,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松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业与被告靳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业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建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六十三元,减半收取一千零八十一元五角,由原告朱建业负担。 审 判 长 李印召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小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