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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业与靳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687号 原告朱建业,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红丽,女,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松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687号
原告朱建业,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红丽,女,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松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业与被告靳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业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建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六十三元,减半收取一千零八十一元五角,由原告朱建业负担。
审 判 长  李印召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小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