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358号 原告朱红胜,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 被告肖国俊,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胜与被告肖国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胜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红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朱红胜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