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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胜与肖国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358号 原告朱红胜,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 被告肖国俊,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胜与被告肖国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胜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358号
原告朱红胜,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
被告肖国俊,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胜与被告肖国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胜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红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朱红胜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 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