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李兴云,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义飞,男,1992年5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云与被告胡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云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六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李兴云负担。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燕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