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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勇与段西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254号 原告毛勇,男,生于1974年11月11日,汉族。 被告段西战,男,生于1971年10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勇与被告段西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254号
原告毛勇,男,生于1974年11月11日,汉族。
被告段西战,男,生于1971年10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勇与被告段西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勇撤回起诉。
原告毛勇预交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一十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毛勇负担。退还原告毛勇二千七百八十五元。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左利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