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254号 原告毛勇,男,生于1974年11月11日,汉族。 被告段西战,男,生于1971年10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勇与被告段西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勇撤回起诉。 原告毛勇预交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一十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毛勇负担。退还原告毛勇二千七百八十五元。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左利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