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牟民初字第1839号 原告徐小相,男,1950年4月3日生,汉族。 被告杨新立,男,1955年11月7日生,汉族。 被告邰素云,女,1948年7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兆才,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传锐,男,1947年1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相与被告杨新立、邰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小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小相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