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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硕与冯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方硕,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 被告冯栓成,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硕与被告冯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硕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方硕,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
被告冯栓成,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硕与被告冯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硕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元,由原告方硕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小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