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方硕,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 被告冯栓成,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硕与被告冯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硕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元,由原告方硕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小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