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1443号 原告张贺龙,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 原告张维忠,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杨军,男,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朱俊龙,男,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 被告中牟县郑庵镇后李庄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中牟县郑庵镇后李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 负责人朱记伟,任该组组长。 被告中牟县郑庵镇后李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中牟县郑庵镇后李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龙、张维忠与被告杨军、朱俊龙、中牟县郑庵镇后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中牟县郑庵镇后李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贺龙、张维忠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贺龙、张维忠撤回起诉。 原告张贺龙、张维忠预交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八百三十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贺龙、张维忠负担;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七百八十元,退还原告张贺龙、张维忠。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