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378号 原告张铁州,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永旺,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 原告张铁州与被告苗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铁州诉称,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借原告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并约定到期不偿还借款本金,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承担罚息及违约金。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罚息。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铁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