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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青与任永锋、杨宗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772号 原告张慧青,女,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丽芳,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锋,男,1988年7月2日生,汉族。 被告杨宗正,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772号
原告张慧青,女,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丽芳,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锋,男,1988年7月2日生,汉族。
被告杨宗正,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青与被告任永锋、杨宗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青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慧青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六十七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慧青负担;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一十七元退还原告张慧青。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