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772号 原告张慧青,女,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丽芳,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锋,男,1988年7月2日生,汉族。 被告杨宗正,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青与被告任永锋、杨宗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青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慧青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六十七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慧青负担;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一十七元退还原告张慧青。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