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永,男。 委托代理人:汪彩霞、刘万成,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祥,男。 委托代理人:乔旭辉、白振亚,河南东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杨小斌,男。 上诉人张建永因与被上诉人郭振祥、原审被告杨小斌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建永的委托代理人刘万成、被上诉人郭振祥的委托代理人白振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小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朝晖 审判员 :邢玉玲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