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全利、张小卡,新安县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特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容海项目部。 负责人:罗井德,该项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特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罗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仝利明、杨紫,洛阳市西工区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学龙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特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容海项目部、洛阳特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学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全利、张小卡,被上诉人洛阳特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容海项目部负责人罗井德及其与洛阳特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仝利明、杨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太山 审 判 员 赵国欣 代审判员 付爱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