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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世敏因与被上诉人高新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世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加远,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新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河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世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加远,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新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赵世敏因与被上诉人高新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世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加远,被上诉人高新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笑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