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世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加远,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新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赵世敏因与被上诉人高新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世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加远,被上诉人高新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