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115-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刘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文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志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光顺,男,汉族。 被执行人焦红堂,男,汉族。 被执行人史利安,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阮文强、刘志国、阮光顺、焦红堂、史利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安殷证经字第138号公证书、(2010)安殷证执字第01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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