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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彭建东、贾贵林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1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彭建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贾贵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金娜,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秋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彭建国,男,汉族。 本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1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彭建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贾贵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金娜,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秋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彭建国,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文证经字第543号公证书、(2013)安文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明书,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建东、贾贵林、陈金娜、李秋平、彭建国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建国名下有豫EC0635别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彭建东名下有豫EZC996荣威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彭建国名下的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彭建东名下的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彭建国、彭建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彭建国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闫书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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