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龙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龙区。 法定代表人钱秀霞,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艳飞,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龙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艳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艳飞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艳飞在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崔 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矿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