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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慧瑜申请执行与黄新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58号 申请人蒋慧瑜,女,1978年8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新志,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蒋慧瑜与被执行人黄新志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58号
申请人蒋慧瑜,女,1978年8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新志,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蒋慧瑜与被执行人黄新志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386号中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及法定执行费,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黄新志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闫文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