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58号 申请人蒋慧瑜,女,1978年8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新志,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蒋慧瑜与被执行人黄新志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386号中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及法定执行费,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黄新志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