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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申请执行与张新喜、崔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0号 申请人刘鑫,男,汉族,1994年12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新喜(曾用名张新禧),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崔俊霞,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刘鑫与被执行人张新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0号

申请人刘鑫,男,汉族,1994年12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新喜(曾用名张新禧),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崔俊霞,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刘鑫与被执行人张新喜、崔俊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0万元及利息及法定执行费,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张新喜、崔俊霞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闫文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