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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国亮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9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索文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吴国亮,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桂东,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9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索文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吴国亮,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桂东,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国堂,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依据安阳市飞龙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飞证经字第1336号公证书,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国亮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国亮在银行存款3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