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德安、祁海国、燕海丽、安阳市成安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79-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祁德安,男,汉族,1957年5月22日生。 被执行人祁海国,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生。 被执行人燕海丽,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79-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祁德安,男,汉族,1957年5月22日生。

被执行人祁海国,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生。

被执行人燕海丽,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生。

被执行人安阳市成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海国。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2362号公证书,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6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