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0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亢超,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剑冰,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建晓,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1650号公证书,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