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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亢超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0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亢超,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剑冰,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建晓,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0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亢超,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剑冰,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建晓,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1650号公证书,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