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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安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龙执字第45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 负责人王琳,主任。 被执行人何安,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生。 被执行人王林杰,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生。 被执行人王合林,男,汉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龙执字第45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

负责人王琳,主任。

被执行人何安,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生。

被执行人王林杰,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生。

被执行人王合林,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3)安中证经字第5201号公证书和(2014)安中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某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何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某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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