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龙执字第45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 负责人王琳,主任。 被执行人何安,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生。 被执行人王林杰,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生。 被执行人王合林,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3)安中证经字第5201号公证书和(2014)安中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某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何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某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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