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9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索文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周国安,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艳利,女,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阮拥军,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359号公证书,于2014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国安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MMxxx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周国安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MMxxx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震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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