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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桂凤、赵书堂、廉翠云等申请执行张红伟人身损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周桂凤,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1999年1月17日生,汉族,系周桂凤之女。 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男,2000年3月3日生,汉族,系周桂凤之子。 申请执行人赵某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周桂凤,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1999年1月17日生,汉族,系周桂凤之女。

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男,2000年3月3日生,汉族,系周桂凤之子。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法定代理人周桂凤,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系赵某甲、赵某乙之母。

申请执行人赵书堂,男,1950年3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廉翠云,女,1953年7月8日生,汉族,系赵书堂之妻。

被执行人张红伟,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20-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张红伟所有的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但被执行人经传票合法传唤,至今仍拒不到庭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红伟所有的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震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