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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人安阳市龙安区监察局申请执行被提请人郭具中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监保字第1-1号 提请人安阳市龙安区监察局。 法定代表人申豫,局长。 被提请人郭具中,男,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 提请人安阳市龙安区监察局因办案需要,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提请解除保全书》,提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监保字第1-1号

提请人安阳市龙安区监察局。

法定代表人申豫,局长。

被提请人郭具中,男,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

提请人安阳市龙安区监察局因办案需要,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提请解除保全书》,提请解除冻结被提请人郭具中在工商银行储蓄存款358873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请人安阳市龙安区监察局提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提请人郭具中银行储蓄存款35887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