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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保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爱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26号 申请执行人张保如,女,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爱华,又名王学森,男,1980年6月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向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26号

申请执行人张保如,女,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爱华,又名王学森,男,1980年6月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爱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之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保如欠货款900737.3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案外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龙民一初字第243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该公司在安阳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款项140万元。现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依据判决书判决该公司不承担责任。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该公司资金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王爱华在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款项1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